女教师考上研究生之后之前签约的学校合同被拒绝解约,这是怎么回事?教师本人回应事件的说法有理有据,甚至拿出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对此你如何看待?
湖南郴州90后女教师小娟(化名)考上了华南师范大学的硕士研究生,但其所在学校以及聘用单位主管部门桂阳县教育局以执教不满五年为由拒绝其辞职。小娟希望教育局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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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第七条第五项载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1、试用期内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4、依法服兵役的。合同第十、十一条还规定,未满规定服务年限者不得调离;未满规定服务年限辞职者,应按服务年限未履行期限(月)乘以本人辞聘当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约6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外,公费师范生按培养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执行;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教师按招录公告规定的服务年限执行。合同最后有甲乙双方签字及县教育局、县人社部门盖章。